跳至主內容區

臺南市青草國小

:::
:::

左邊區域內容

:::

上中區域內容

主內容區域

轉知 管理員 - 人事室 | 2023-09-27 | 點閱數: 194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二、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依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 23 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 112E0850634.pdf
    1) 112E0850634.pdf
  • 395072700Y0000000_1165577A00_ATTCH1.pdf
    2) 395072700Y0000000_1165577A00_ATTCH1.pdf
:::

右邊區域內容

找公告請搜尋關鍵字

防疫停課不停學專區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