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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局水筆仔勵志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辦理。
二、設籍本市 4 個月以上,在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具有學籍之學生 (一年級新生除外),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 金:
(一)單親家庭且經導師認定家境清寒。
(二)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學習領域均達甲等以上。
三、申請書及應備資料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彙集造冊,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一)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 輔校安科彙辦(信封上請註明「111 年度水筆仔勵志獎學金 申請」字樣)。
四、申請資料應包括上開申請作業要點所列應檢附資料及經費 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各 1 份
五、當年度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 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 格。 六、檢附旨揭獎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申請書、分配名額、經費 收支清單及印領清冊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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