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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
少年涉 入詐欺犯罪 專案說明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
113 年 10 月 24 日
一、 緣由:
(一) 依據 113 年 9 月 13 日中國時報報導「詐團入校 少年詐欺犯 5 成
淪車手」引用審計部 112 年決算審核報告內容顯示,本署執行 112 年青春專案,查獲少年犯罪 1,689 人,當中以詐欺 879 人最高,占
52%;另有關少年涉詐欺案件型態前 3 名分別為 58.3%擔任車手、
13.19%提供帳戶及 12.26%的交易糾紛;又涉詐少年約 38.02%在
學、 30.99%輟學未就業、 6.95%未就學亦未就業。
(二) 因統計 113 年涉詐少年人數仍較往年為多,顯示少年涉詐有高發
情事。雖與各警察機關整體查緝量能提升,查獲全年齡詐欺人數亦
大幅增加不無關聯,惟因國人對於少年涉詐行為高度關注,為加強
防制,爰於 113 年 9 月 20 日與教育部召開第 36 次定期聯繫會議
時提案討論相關精進作為,決議由本署蒐整「少年涉犯詐欺案件民
刑事責任及案例」提供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參考使用,請各
級教育、警察機關加強宣導,避免少年學生被指使、招募涉入詐欺
案件。
二、 打詐新四法相關重點說明:
為精準打擊詐欺犯罪,政府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及「洗錢防制法」
等打詐新四法,經立法院陸續於 113 年 7 月 12 日、 16 日三讀通
過。謹將其中與少年有關部分摘錄如下:(摘自法務部新聞資料)
(一) 高額詐欺最重可處 12 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
(二) 3 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首腦主犯最重可
處 12 年有期徒刑,併科 3 億元以下罰金。
(三) 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
除其刑。
(四) 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
因。
三、 少年涉詐時相關人員法律責任釋疑:
(一) 行為人(少年)之法律責任:
1.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規定 :(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2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元以下罰金。((第第 2 項項))以前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條第第 2 項項規定規定略以略以: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依官。或依同法同法第第 42 條第條第 1 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二) 利用人(詐欺集團)之法律責任利用人(詐欺集團)之法律責任::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條規定略以規定略以::(第(第 1 項)項)任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5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違反者依據同法第違反者依據同法第 97 條規定:違反第條規定:違反第 49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5 條條規定規定::(第(第 1 項)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利用未滿 18 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第 2 項)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人負擔第 60 條第條第 1 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
3. 組織組織犯罪犯罪防制條例第防制條例第 4 條條規定略以規定略以::(第(第 1 項)項)招募他人加入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千萬元以下罰金。萬元以下罰金。(第(第 3 項)項)成年人招募未滿成年人招募未滿 18 歲之人加入犯罪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組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 行為人(少年)家長之法律責任:行為人(少年)家長之法律責任:
1. 民法第民法第 187 條條第第 1 項項規定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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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第條第 1 項項規定略以規定略以:父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命其接受 4 小時以上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4 、違反第、違反第 49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條規定略以規定略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疏忽因疏忽教養教養,,致致少年少年有有觸犯刑罰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法律之行為或有可能觸犯刑罰,或有可能觸犯刑罰,而受保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少年法院得裁定裁定命命其其接受接受 8 小時以上小時以上 50 小小時時以下之以下之親職教育親職教育輔導輔導。(第。(第 5 項)項)拒不接受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或時數不足數不足者者,,少年法院少年法院可裁可裁定處新臺幣定處新臺幣 6 千千元以上元以上 3 萬元萬元以下罰以下罰鍰鍰,,得得按次連續處罰按次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至接受為止。其經連續。其經連續處罰處罰三三次以上次以上者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姓名。
四、 相關案例:相關案例: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 1016 號民事判決:號民事判決:
1. 行為事實:同案被告甲生行為時係行為事實:同案被告甲生行為時係 12 歲以上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少年,歲未滿之少年,其明知關係人蘇○○所媒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其明知關係人蘇○○所媒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成員間彼此分工詐欺犯罪階段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成員間彼此分工詐欺犯罪階段行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竟基於參與行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 112 年年 8 月加入詐欺集團,並與詐欺月加入詐欺集團,並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擔任一線面交取款車手。嗣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犯意聯絡,擔任一線面交取款車手。嗣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 LINE 通訊軟體,致使原告陷於錯誤,於通訊軟體,致使原告陷於錯誤,於 112 年年 8 月月 23 日日 15 時時 30 分,在原告桃園市○○區○○街分,在原告桃園市○○區○○街 00 號住處,由甲號住處,由甲生持用祖父生持用祖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原告,向原告收取詐騙之款項新臺幣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原告,向原告收取詐騙之款項新臺幣 200 萬元,並交付萬元,並交付 1 張收據予原告,甲生收受款項後,依指示將該張收據予原告,甲生收受款項後,依指示將該贓款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公園內,轉交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贓款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公園內,轉交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致原告受有原告受有 200 萬元之損害萬元之損害。。
2. 判決結果:甲生、父母均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原告判決結果:甲生、父母均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原告 200 萬元。萬元。
(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 1336 號民事判決:號民事判決:
1. 行為事實:乙生為詐騙集團成員,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該詐騙行為事實:乙生為詐騙集團成員,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該詐騙集團成員以股票投資為名義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後,於集團成員以股票投資為名義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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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年 10 月月 22 日日 10 時時 00 分,在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分,在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 3 段大雅段大雅公園內,將現金新臺幣公園內,將現金新臺幣 100 萬交予乙生,再由乙生從中抽取萬交予乙生,再由乙生從中抽取 1 萬萬 4000 元之報酬,將餘款交予收水之訴外人林○○,致原告受有元之報酬,將餘款交予收水之訴外人林○○,致原告受有 98 萬萬 6000 元之損害。元之損害。
2. 判決結果:乙生所為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應負侵判決結果:乙生所為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乙生為未成年人,其父母應與乙生負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乙生為未成年人,其父母應與乙生負連帶賠償責任,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連帶賠償責任,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98 萬萬 6,000 元。元。
(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年度聲字第 1594 號刑事裁定:號刑事裁定:
1. 行為事實:行為事實:陳陳○○○○於民國於民國 111 年年 4 月間之某日起,招募丙生加月間之某日起,招募丙生加入真實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持續性、牟利入真實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持續性、牟利性詐騙集團,並共同基意圖為自己不性詐騙集團,並共同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隱匿不法所得等犯法所有、隱匿不法所得等犯意聯絡,從事詐騙集團分工之以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插入自動意聯絡,從事詐騙集團分工之以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插入自動提款設備,領取詐騙金額之車手工作。陳提款設備,領取詐騙金額之車手工作。陳○○○○與不明詐騙集團成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接洽並收取他人提供之金融帳號提款卡,交予丙生待命,並於員接洽並收取他人提供之金融帳號提款卡,交予丙生待命,並於收到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時,前往金融機構自動付款設備,提收到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時,前往金融機構自動付款設備,提領如附表所示受騙民眾匯入之詐騙款項,得手後再交由陳領如附表所示受騙民眾匯入之詐騙款項,得手後再交由陳○○○○上繳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陳上繳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陳○○○○、丙生因而獲得相當報酬。嗣、丙生因而獲得相當報酬。嗣 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始悉上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始悉上情。情。
2. 裁定裁定結果:被告均為擔任基層車手角色,雖犯罪型態類似,犯罪結果:被告均為擔任基層車手角色,雖犯罪型態類似,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時間集中在民國 111 年年 4 月月 21 日至日至 30 日間,時間接近,關聯日間,時間接近,關聯性甚高,但合計被害人數多達性甚高,但合計被害人數多達 51 人,危害非淺。經一審法院參人,危害非淺。經一審法院參考業經定執行刑案件定刑比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考業經定執行刑案件定刑比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年。
五、 預防及協助方法:預防及協助方法:
(一) 各類詐欺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非近期高發詐欺類型仍可能被犯罪各類詐欺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非近期高發詐欺類型仍可能被犯罪集團重新包裝運用。為強化學生識詐宣導工作,各警察、主管教育集團重新包裝運用。為強化學生識詐宣導工作,各警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循既有管道合作辦理犯罪預防宣導工作,並以被害人行政機關應循既有管道合作辦理犯罪預防宣導工作,並以被害人角度出發,持續滾動式更新「學生族群常見詐騙手法」資訊。角度出發,持續滾動式更新「學生族群常見詐騙手法」資訊。
(二) 為提供民眾查證管道,本署已建立各類反詐騙查證平台及工具,各為提供民眾查證管道,本署已建立各類反詐騙查證平台及工具,各級學校師生遇有疑似詐騙案件時可逕行使用:級學校師生遇有疑似詐騙案件時可逕行使用:
1. 凡遇可疑電話,不論手機或市話,撥打「凡遇可疑電話,不論手機或市話,撥打「165」即有專人說明並」即有專人說明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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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是否為詐騙事件。
研判是否為詐騙事件。
2. 將「將「165 防騙宣導」官方防騙宣導」官方 LINE 帳號加入好友(搜尋帳號加入好友(搜尋 ID 輸入輸入「「@tw165」),可使用查詢功能,在對話框輸入欲查詢之可疑」),可使用查詢功能,在對話框輸入欲查詢之可疑 LINE ID 、網站或電話,即可立即收到所輸入資訊是否曾被通報、網站或電話,即可立即收到所輸入資訊是否曾被通報詐騙的判別結果,包含「釣魚簡訊」、「詐騙購物網站」、「詐騙詐騙的判別結果,包含「釣魚簡訊」、「詐騙購物網站」、「詐騙 Line ID」、「詐騙投資網站」等。」、「詐騙投資網站」等。
3. 可追蹤本署「可追蹤本署「165 全民防騙網」(全民防騙網」( https://165.npa.gov.tw/#/ )及臉)及臉書粉絲專頁「書粉絲專頁「CIB 局長室」(局長室」( https://www.facebook.com/cibcom001 ),),每週均定期公布投資詐騙網站。每週均定期公布投資詐騙網站。
(三) 另為將反詐騙宣導訊息打入各年齡層及職業受眾,達突破同溫層另為將反詐騙宣導訊息打入各年齡層及職業受眾,達突破同溫層效果,本署刑事警察局業於各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架設官方帳號,效果,本署刑事警察局業於各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架設官方帳號,並定期公布各類反詐騙宣導影片、圖文。各級教育單位可利用適當並定期公布各類反詐騙宣導影片、圖文。各級教育單位可利用適當機會宣導使用:機會宣導使用:
1. 本署「本署「165 全民防騙網」(全民防騙網」( https://165.npa.gov.tw/#/ )及臉書粉絲)及臉書粉絲專頁「專頁「CIB 局長室」(局長室」( https://www.facebook.com/cibcom001 )定期)定期公布「防詐咖啡廳」系列影片,邀請知名藝人、運動明星等,分公布「防詐咖啡廳」系列影片,邀請知名藝人、運動明星等,分享生活經驗及透過理享生活經驗及透過理性分析、溫馨提醒、貼心關懷之切入角度,性分析、溫馨提醒、貼心關懷之切入角度,使民眾對反詐議題產生共鳴,營造全民齊心反詐氛圍。使民眾對反詐議題產生共鳴,營造全民齊心反詐氛圍。
2. 本署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本署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 https://www.cib.npa.gov.tw/ch/index ))於「首頁於「首頁>資訊公開資訊公開>出版品出版品>早安圖專區」定期公布防詐早安圖,早安圖專區」定期公布防詐早安圖,可供下載轉傳,以簡單的圖文提醒教職員生及親朋好友防範詐可供下載轉傳,以簡單的圖文提醒教職員生及親朋好友防範詐騙。騙。
(四) 若知悉少年有涉詐疑慮,若知悉少年有涉詐疑慮,應報請少年法院應報請少年法院啟動調查啟動調查與與保護程序保護程序::
1.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7 條規定:不論何人知有第條規定:不論何人知有第 3 條第條第 1 項項第第 1 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又依據刑法第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又依據刑法第 62 條、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6 條規定: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條規定: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另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第 47 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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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除其刑。
2. 又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又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4 條條第第 1 項項規定規定::法院審理第法院審理第 27 條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 42 條第條第 1 項第項第 2 款款至第至第 4 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 2 項各款之處分。項各款之處分。
3. 綜上綜上,若發現未成年人涉犯詐欺案件,應向少年法院報告,由司,若發現未成年人涉犯詐欺案件,應向少年法院報告,由司法、偵查機關儘速查緝幕後指使未成年人犯罪者,以追究主要行法、偵查機關儘速查緝幕後指使未成年人犯罪者,以追究主要行為人責任,避免未成年人賡續涉入犯罪。為人責任,避免未成年人賡續涉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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