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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務侵占罪?
(一)行為人須具公務員身分,且其所侵占的物品是其基於自己職務上的關係而持有,即可能成立公務侵占罪。
(二)對於公務員侵占行為之處罰,貪污治罪條例亦有特別規定。
1.若公務員所侵占者為「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則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2.若所侵占者為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室轉知 - 「106 年度中秋節廉政宣導小叮嚀」
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之教職員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避免社會觀感不佳之倫理偏差行為。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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